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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胚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1-06-17 09:22      点击次数:521次


第一条  为加强组胚实验室安全管理,防止安全事故发生,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实验室须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组成、职责和管理

第三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由在实验室承担教学实验课程的全体教师和在实验室进行科研实验的教师组成。

第四条  实验室主任为实验室安全负责人,对所在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各实验室应设专职或兼职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员,负责所在实验室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实验室安全管理员须经过培训,具备一定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第五条  实验室人员。实验室所有人员必须经过必要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在掌握各项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和基本知识、熟悉各项操作规程后,方可开始实验操作。实验室人员必须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实验,并履行工作场所和工作岗位规定的安全职责,对自己所在岗位的安全负直接责任。

第六条  安全知识宣传。在实验室工作的教师都有开展安全教育、进行安全管理的责任。各实验室应积极宣传、普及实验室安全知识和一般急救知识(如烧伤、创伤、中毒、触电等急救处理方法)。

第七条 实验室应急预案及安全检查。各实验室人员必须熟悉本实验室各类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各实验室须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做好记录,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及时消除或限期整改。不能马上解决的,要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和整改负责人。

第八条 仪器设备布局。实验室内的仪器设备、材料、工具等物品应分类摆放整齐,布局合理。各实验室应及时清理废旧物品,不堆放与实验室工作无关的物品,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第九条 实验室消防。实验室消防工作应以防为主,杜绝火灾隐患。实验室人员须了解本实验室中各类易燃易爆物品的特性及相关消防知识。

第十条 实验室用电安全。实验室要加强安全用电管理,不得擅自改装、拆修电气设施;不得乱接、乱拉电线,实验室内不应有裸露的电线头,应配有必要的避雷设施;配电箱内不得堆放物品,以免造成触电或燃烧;对高压装置应有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十一条 有毒物品管理。实验室在使用易制毒和剧毒化学品时,要严格按相关管理规定使用和保管,同时要有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做好详细记录。

第十二条 环境保护。实验室应加强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应尽可能避免对实验室周边环境造成污染。对废气、废物、废液的处理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随意排放。

第十三条 安全事故处理。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时,应采取积极有效的应急措施,防止危害扩大蔓延,同时须及时上报。

第三章 仪器设备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仪器设备有专门负责人,应经常对仪器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其他人使用需要培训。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实验室主任汇报。仪器使用需要登记。

第十五条 仪器设备环境条件。根据仪器设备的不同情况,采取防火、防潮、防热、防冻、防尘、防震、防磁、防腐蚀、防辐射等必要的技术防护措施。

第十六条 安全操作规程。制定仪器设备安全操作规程,使用仪器设备尤其是大型仪器设备的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操作。